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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01 制作目的和依据

(1)直连频率
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
1430-1444MHz频段频率
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
1430-1438MHz频段频率
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警用直升机。
1438-1444MHz频段频率
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许可要求:
应当向频率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400-2476MHz频段频率与5725-5829MHz频段频率
许可要求
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02 相关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


03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
(1)直连频率
通过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使用下列全部或部分频率:
1430-1444MHz频段频率
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
1430-1438MHz频段频率
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或警用直升机。
1438-1444MHz频段频率
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许可要求:
应当向频率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400-2476MHz频段频率与5725-5829MHz频段频率
许可要求
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网联频率:
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依法使用允许在我国提供服务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及专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户识别卡(SIM卡)。
许可要求:
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通过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应当依法使用在我国允许提供服务的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
许可要求:
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3)微型机使用频率: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功能,只能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频率。
(4)雷达探测频率:
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使用24-24.25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
许可期限: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
设备搭载: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搭载临时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台、对讲机中继台、雷达等无线电台(站),但是应当于开始使用48小时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04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型号核准;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销售备案:
销售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05 电波秩序维护

网联频率报备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等实现中继飞行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飞行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运营商要求 :
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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