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无人机出口管制优化调整:2026年第49号公告与2026年度许可证管理目录对比

摘要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今天就和大家一起看看无人机出口管制的优化调整究竟涉及哪些内容。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更新。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看看无人机出口管制的优化调整究竟涉及哪些内容。


一、核心变化条款逐项对比


与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相比,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管制编码与物项名称

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026版(第49号公告)

调整情况

7A103.b.

自动驾驶仪

b.“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


(说明:7A103.a项不管制集成到民用飞机、通用航空器等民用航空器上的陀螺稳定平台。“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本清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42010.10)

/

7E103

无此编码

7E103用于7A103项所管制物项有关技术:a.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a项所管制物项的云台稳定技术;b.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7A103.b项所管制物项的任务载荷技术。

新增

9A012.a.超视距无人机/飞艇

a.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h;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1.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3h,以及在大于等于46.3 km/h(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2.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h。

参数调整:最大“续航时间”1小时上调至3小时:

9A012.b.无人机/飞艇发动机

1.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 15420 m(50000 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kW 的航空发动机;

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1.专门设计用于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 kW的航空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于等于400 N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新增)3.推力大于等于400 N 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9A012.e.无线电通信设备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k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专门设计用于9A012.a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1.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大于等于30 dBmW(dBm);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参数调整:新规删除“无线电视距>50km”,替换为机载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30dBmW;保留一站控多机>10架条件。

9A112

9A501 非 9A012 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a.“射/航程”大于等于 300 km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1.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1.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501 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非9A012项所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于等于300 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1.包含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2.经设计能够配备容量大于80 L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说明:9A112项不管制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

原编码是9A501

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从20 L大幅放宽至80 L,并删去“或改进”字样,

9A901无人机相关部件: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桨叶

无此编码

9A901 “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部件: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配备搭载“无人驾驶航空器”螺旋桨的无刷电机(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3.额定功率密度大于等于3 kW/kg;4.额定转速小于等于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专门设计用于搭配9A901.a项所管制物项的电子调速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44099.70、90328990.95):1.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 V;2.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可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桨叶(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71000.10):1.定距桨桨叶结构过旋转中心,桨叶旋转中心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762 mm;2.定距桨桨叶结构不过旋转中心,桨根端面至桨尖的长度大于等于648 mm;3.桨根部分具有变距功能。
说明:9A901.c.3项“变距功能”是指桨根端面具有变距销,或桨根部分具有连接变距摇臂的孔洞等可实现变距功能的结构。

新增

9D901

原清单9D仅列管9D001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新增

9E901

原清单9E仅列管9E001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工艺技术和9E101再入飞行器防热/加固技术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的以下技术:a.飞行控制技术,包括单机控制技术、集群控制技术等;b.自主导航技术,包括惯性导航技术、地景匹配导航技术、抗干扰卫星导航技术等;c.感知避让技术;d.整机系统设计技术。

新增

9E902

无此编码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新增

9E903极地轻型无人机

无此编码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a.在船载移动平台或冰面起降;b.最大起飞风速大于等于6级;c.最低工作温度小于等于-30℃;d.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6 h;e.载荷搭载能力大于等于10 kg。

新增

9E904 

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

无此编码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环境的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a.图像语义压缩率大于等于75%;b.单帧图像重建延迟小于等于150 ms;c.端侧任务链正确解析率大于等于70%;d.自然语言交互响应时延小于等于1 s;e.未知环境任务执行成功率大于等于95%。

新增

0E903反无人机技术

原清单第0类列管了0A903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a. 干扰范围大于5 km电子干扰设备;b. 输出功率大于1.5 kW反无人机激光器),但0E技术类仅列管0E901(航天服面窗模具技术),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A903项所管制物项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等。

新增


二、申报和许可便利措施


(一)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二)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用于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防务展、警务展除外),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三)出口经营者登记填报的商品编号、监管方式、数量、最终用户等信息应与向海关申报信息一致。

(四)对于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出口企业,可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五)对于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企业应对建议


新规落地后,无人机出口的合规逻辑已从"能不能出"转变为"产品参数站在线的哪一侧"。建议企业在11月18日实施节点前完成三件事:


产品参数对标:对照十三类物项的技术指标,逐项核验产品在续航、抗风、功率、通信等维度的实测参数;


申报流程梳理:统一登记信息与海关申报口径,提前与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沟通确认;


内控制度前置: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既是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前提,也是规避违规追责风险的基础。


宜安特检测一站式服务价值:

我司提供“检测+认证+合规咨询”全流程支持,帮助企业:

  • 预判是否落入管制范围。

  • 出具SRRC、CE、GB等检测报告,作为许可证申请技术佐证。

  • 协助准备合规材料,加快审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