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型号核准

摘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型号核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强制要求,旨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保障无线电通信秩序。

一、型号核准核心定义与目的

01.核心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型号核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强制要求,旨在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保障无线电通信秩序。


02.核心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型号核准管理。


二、型号核准适用范围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补充说明:在相关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射频技术指标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相关设备可使用至报废为止。


三、核心射频技术要求(依据工信部无[2023]252号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技术要求,根据使用频段及管理方式分为以下四类,核心指标如下:


(一)1430-1444MHz频段技术要求

1. 工作频率及信道带宽:工作方式为指定信道,信道带宽2MHz,中心频点为1429+2n(n=1,2,...,7),n为信道编号,可根据传输容量需求进行信道合并使用。

2. 发射功率限值:按功率等级划分,下行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限值分别为:等级1为42dBm/通道,等级2为35dBm/通道,等级3为23dBm/通道;在满足遥测、信息传输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低功率发射。

3. 频率容限:不大于20×10⁻⁶。

4. 邻道泄露比:第一邻道泄露比≥40dB,第二邻道泄露比≥60dB,信道合并使用时按单信道指标执行。

5. 杂散发射限值

9kHz-150kHz频段,限值-36dBm,测量带宽1kHz,检波方式为RMS;

150kHz-30MHz频段,限值-36dBm,测量带宽10kHz,检波方式为RMS

30MHz-1GHz频段,限值-36dBm,测量带宽100kHz,检波方式为RMS;

1GHz以上频段,限值-30dBm,测量带宽1MHz,检波方式为RMS。

6. 接收机邻道选择性:第一邻道选择性≥40dB,第二邻道选择性≥60dB,信道合并使用时按单信道指标执行。

7. 测试方法:相关测试方法另行制定。


二)按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技术要求(适用频段:2400-2476MHz、5725-5829MHz)

1. 发射功率限值:2400-2476MHz频段不大于10dBm(e.i.r.p);5725-5829MHz频段不大于14dBm(e.i.r.p)。

2. 频率容限:不大于20×10⁻⁶。

3. 通用辐射发射要求:按照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52号中《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执行。

4. 其他要求:基于蓝牙技术的设备不适用本条款。


三)非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2400-2476MHz频段技术要求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不大于20dBm(e.i.r.p)。

2. 功率谱密度限值:跳频工作方式不大于20dBm/100kHz;直接序列扩频或其他工作方式不大于10dBm/MHz,计算公式为:\(PSD_{e.i.r.p}=\sum_{k=1}^{n}(D_{k}+G_{k})+G_{bf}\)(式中\(PSD_{e.i.r.p}\)为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n为设备最大天线数,\(D_{k}\)为端口功率谱密度,\(G_{k}\)为天线增益,\(G_{bf}\)为赋形增益,均为对数量纲)。

3. 频率容限:不大于20×10⁻⁶。

4. 带外发射功率限值:使用频率上下限处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不大于-80dBm/Hz。

5. 杂散发射限值:30MHz-1GHz频段,限值-36dBm,测量带宽100kHz,检波方式RMS;1GHz-12.75GHz频段,限值-30dBm,测量带宽1MHz,检波方式RMS(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6. 特殊频段发射限值:涵盖48.5-72.5MHz、76-118MHz等多个频段,其中2400-2476MHz频段为带内杂散发射,限值-33dBm,测量带宽100kHz,检波方式RMS。

7. 测试方法: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8. 干扰规避要求:设备应具备干扰规避功能,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规范2400MHz、5100MHz和5800MHz频段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规定。


(四)非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5725-5829MHz频段技术要求

1. 等效全向辐射功率限值:不大于30dBm(e.i.r.p),计算公式为:\(P_{e.i.r.p}=\sum_{k=1}^{n}(A_{k}+G_{k})+G_{bf}\)(式中\(P_{e.i.r.p}\)为等效全向辐射功率,n为设备最大天线数,\(A_{k}\)为端口功率,\(G_{k}\)为天线增益,\(G_{bf}\)为赋形增益,均为对数量纲)。

2. 功率谱密度限值:不大于19dBm/MHz,计算公式同2400-2476MHz频段非微功率短距离管理要求。

3. 频率容限:不大于20×10⁻⁶。

4. 带外发射功率限值:使用频率上下限处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不大于-80dBm/Hz。

5. 杂散发射限值:30MHz-1GHz频段,限值-36dBm,测量带宽100kHz,检波方式RMS;1GHz-26GHz频段,限值-30dBm,测量带宽1MHz,检波方式RMS(对应载波2.5倍信道带宽以外为杂散域)。

6. 特殊频段发射限值:涵盖48.5-72.5MHz、76-118MHz等多个频段,其中5725-5829MHz频段为带内杂散发射,限值-33dBm,测量带宽100kHz,检波方式RMS。

7. 测试方法: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8. 干扰规避要求:设备应具备干扰规避功能,符合相关通知规定,或满足“监测与避让”技术要求(分跳频、非跳频两种技术类型,核心要求包括频率占用评估、不可用频率标记、信道占用时间限制及检测阈值等)。


四、核心射频技术要求(依据工信部无[2023]252号文)

(一)频率使用要求

1. 直连通信方式: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功能的无线电台,应使用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其中1430-1444MHz频段仅用于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1430-1438MHz频段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警用直升机,1438-1444MHz频段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2. 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应依法使用我国境内允许提供服务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及专用SIM卡,设备射频技术指标按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终端要求执行。

3.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应依法使用我国境内允许提供服务的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频率范围及射频指标按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执行。

4. 微型设备频率: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人工介入操控)通信系统,只能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射频指标按微功率短距离管理要求执行。

5. 雷达避障频率: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使用24-24.25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使用要求及射频指标符合工信部2019年第52号公告相关规定。


(二)频率使用许可与无线电台执照要求

1. 使用1430-1444MHz频段:需向频率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 使用卫星通信相关频率:需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3. 使用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及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相关无线电台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三)生产、销售相关要求

1. 生产者义务:除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生产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设备,应向工信部申请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未取得核准前禁止销售、使用;同时应协助用户办理相关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2. 销售者义务:除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外,应销售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设备,并依法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销售备案,禁止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


(四)法律责任提示

生产、进口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将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货值1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货值10%-30%罚款。

五、补充说明

1.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2. 型号核准申请渠道:可通过工信部官网“政务服务大厅-无线电和卫星通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在线办理”提交申请。

3. 收费标准:型号设计批准书审查费按(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计算,不允许减免,具体依据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