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是一类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广泛应用于民用、工业、医疗等多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及相关管理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需严格遵守既定技术要求和使用规范,核心目的是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本文结合52号文附件及相关管理要求,对微功率设备进行全面解析。
一、核心定义与管理定位
(一)核心定义
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且列入并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属于微功率设备。其核心特征是发射功率低、传输距离短,对其他无线电设备干扰可能性低,多数可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共用频率,且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的使用原则。
(二)管理定位
与普通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同,微功率设备享受豁免管理:无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其调整或控制装置仅能在技术要求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含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或更改发射天线。同时,生产或进口微功率设备需在设备及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并注明相关合规提示。
二、设备分类及核心技术要求
根据52号文附件,微功率设备分为八大类,每类设备均明确了使用频率、发射功率、频率容限等核心技术指标,部分设备还有特殊使用限制,具体分类及要求如下:
(一)通用微功率设备
此类设备应用范围最广,涵盖多个频段,按技术参数分为8类,核心要求聚焦频率范围、磁场强度(或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
• A类设备:使用频率9-190 kHz,10米处磁场强度9-50 kHz频段不大于72 dBµA/m(准峰值检波),50-190 kHz频段不大于72 dBµA/m且每倍频程下降3 dB(准峰值检波)。
• B类设备:使用频率覆盖1700-2100 kHz、2200-3000 kHz等7个频段,10米处磁场强度不大于9 dBµA/m(准峰值检波),频率容限100×10⁻⁶,6 dB带宽不大于200 kHz。
• C类设备:使用频率6765-6795 kHz、13553-13567 kHz、26957-27283 kHz,10米处磁场强度不大于42 dBµA/m(准峰值检波),频率容限100×10⁻⁶;其中13553-13567 kHz频段设备有特殊辐射限制。
• D类设备:使用频率315 kHz-30 MHz(排除A、B、C类设备频率),10米处磁场强度315 kHz-1 MHz频段不大于-5 dBµA/m,1-30 MHz频段不大于-15 dBµA/m(均为准峰值检波)。
• E类设备:使用频率40.66-40.70 MHz,发射功率限值10 mW(e.r.p),频率容限100×10⁻⁶。
• F类设备:使用频率2400-2483.5 MHz,蓝牙、数字无绳电话、模型遥控、无人机设备不适用,发射功率限值10 mW(e.i.r.p),频率容限75kHz。
• G类设备:使用频率5725-5850 MHz,蓝牙、无人机设备不适用,发射功率限值25 mW(e.i.r.p),频率容限100×10⁻⁶。
• H类设备:使用频率24-24.25 GHz,发射功率限值20 mW(e.i.r.p)。
(二)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此类设备严禁用于无线控制玩具、模型等,按频率分为3类,核心要求如下:
• 314-316MHz、430-432MHz、433.05-434.79M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占用带宽不大于400kHz。
• 470-566MHz、614-698M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5mW(e.r.p),占用带宽不大于1MHz;需具备自动控制装置,限制发射持续时间和间隔时间,且需规避与当地声、电视广播频率的干扰。
• 868-868.6M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5mW(e.r.p),频率容限100×10⁻⁶,发射信号占空比不超过1%。
(三)无线传声器
主要应用于教育、文化、公共场所视听训练及残疾人士听觉辅助,旅游区可作为小型广播设备使用,需规避与当地声、电视广播频率的干扰,核心要求如下:
• 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87-108MHz频段,手机附带设备限值45nW(e.r.p),其他设备限值3mW(e.r.p);75.4-76MHz、84-87MHz、189.9-223MHz频段,限值10mW(e.r.p);470-510MHz、630-698MHz频段,限值50mW(e.r.p)。
• 通用要求:占用带宽不大于200kHz,频率容限100×10⁻⁶
(四)民用计量仪表
本类设备限在建筑楼宇、住宅小区及村庄等小范围内组网应用,任意时刻限单个信道发射;应当具备“发射前搜寻”等干扰规避功能,且该功能不能被用户调整或关闭。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 使用频率:470-510MHz
• 发射功率限值:50mW(e.r.p)
• 发射功率谱密度限值:占用带宽≤200kHz时,为50mW/200kHz(e.r.p);占用带宽200-500kHz时,为10mW/100kHz(e.r.p)
• 单次发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
• 占用带宽:不大于500kHz
• 频率容限:100×10⁻⁶
(五)生物医学遥测和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
1. 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本类设备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仅限医疗或医学研究使用。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不得在当地使用;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 使用频率:174-216MHz、407-425MHz、608-630MHz
• 发射功率限值:10mW(e.r.p)
• 频率容限:100×10⁻⁶
2. 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
本类设备含无线功能,借助手术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内或腔道(口)中,或者用于替代人体上皮表面或眼表面,且手术结束后留在人体内30日(含)以上或被人体吸收,仅限医疗或医学研究使用。
• 使用频率:401-406MHz
• 发射功率限值:具有“发射前搜寻”协议的设备为25μW(e.r.p);低占空比(≤0.1%)的设备为250nW(e.r.p)
• 占用带宽:401-402MHz及405-406MHz频段不大于100kHz;402-405MHz频段不大于300kHz
• 频率容限:100×10⁻⁶
(六)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
1. 使用频率:2400-2483.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25mW(e.i.r.p)
3. 频率容限:20×10⁻⁶
4. 工作方式:应当采用跳频工作方式,跳频信道至少为75个,且任意信道1分钟内平均驻留时间不大于0.4秒
(七)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本类设备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1. 使用频率: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419.125MHz、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419.27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2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16kHz
4. 频率容限:4×10⁻⁶。
(八)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
本类设备用于无线电波遥控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水下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模型,不得用于航模以外的无人机及其他类型无线电设备;模型遥控器必须为单向控制器,不得发射语音和图像通信信号,不得在模型上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在航空和军事管制区使用本类设备,禁止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000米的区域内使用各类模型遥控器。
1. 27MHz海模/车模遥控设备
1. 使用频率:26.975MHz、26.995MHz、27.025MHz、27.045MHz、27.075MHz、27.095MHz、27.125MHz、27.145MHz、27.175MHz、27.195MHz、27.225MHz、27.25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75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8kHz
4. 频率容限:100×10⁻⁶
2. 40MHz频段海模/车模遥控设备
1. 使用频率:40.61MHz、40.63MHz、40.65MHz、40.67MHz、40.69MHz、40.71MHz、40.73MHz、40.7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75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4. 频率容限:30×10⁻⁶
3. 40MHz频段空模遥控设备
1. 使用频率:40.77MHz、40.79MHz、40.81MHz、40.83MHz、40.8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75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4. 频率容限:30×10⁻⁶
4. 72MHz频段空模遥控设备
1. 使用频率:72.13MHz、72.15MHz、72.17MHz、72.19MHz、72.21MHz、72.79MHz、72.81MHz、72.83MHz、72.85MHz、72.87MHz
2. 发射功率限值:750mW(e.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20kHz
4. 频率容限:30×10⁻⁶
5. 2400MHz频段模型遥控设备
1. 使用频率:2400-2483.5MHz
2. 发射功率限值:10mW(e.i.r.p)
3. 占用带宽:不大于3MHz
4. 频率容限:100×10⁻⁶
5. 工作方式:应当采用跳频工作模式
二、通用辐射发射要求
(一)杂散辐射发射测量频率范围

(二)杂散辐射发射限值
杂散辐射与带外辐射的分界点为载波频率±2.5倍的信道带宽;磁场测试场地使用开阔场或半电波暗室,辐射功率测试场地使用全电波暗室;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下的设备,发射状态可以设为单载波发射。
1. 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2. 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三)特定频段杂散辐射要求
在48.5-72.5MHz、76-108MHz、167-223MHz、470-566MHz、606-798MHz频率范围的杂散辐射不大于-54dBm。
(四)传导骚扰发射要求
电源端口、信号端口和电信端口的传导骚扰发射,依据《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9254标准执行。
(五)频段边界辐射要求
1. 工作于30MHz以上频段的设备,其使用频率范围上下限处的辐射功率应当不大于-80dBm/Hz(e.i.r.p)。
2. 工作于30MHz以下频段的设备,任何工作信道的占用带宽(99%能量)对应的上下限不能超过所规定的使用频率范围。
(六)环境适应性要求
微功率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使用时温度和电压的环境条件,在正常使用和极限环境下,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同时,设备的调整或控制装置应仅限于在本技术要求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用户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扩大发射频率范围、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更改发射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