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制度
依据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及数发部与交通部共同订定的"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遥控无人机制造或进口者公开贩售,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开展无人机群飞展演活动、于禁限航区从事活动及从事限制活动的,应取得资安检测合格报告。
其中,无人机群飞展演活动实施日为2024年12月1日,公开贩售事项实施日为2025年12月1日,于禁限航区从事活动及从事限制活动实施日为2027年12月1日;制造、进口者及政府机关可依据该检测规范开展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

二、资安检测注意事项
1、检测规定
- 单机资安检测合格报告:指通过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第6章测试者(非第6章及第8.1章),涉及系统、软件、通讯、韧体安全测试;
- 群飞资安检测合格报告:指通过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第7章测试者,涉及地面控制设备安全测试;
- 因应国防采购需求,可增加测试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第8章,涉及卫星定位原始码等特殊安全测试。
2、合规报告
- 遥控无人机公开贩售前,应在民航局信息系统登录相关事项。
- 同厂牌及型式(型号)遥控无人机,取得的资安检测合格报告,即可至系统登录(如图)。
| 项次 | 登录资料 | 相关机关 |
|---|---|---|
| 1 | 厂牌/型式 | 交通部民航局 |
| 2 | 型号/规格 | 交通部民航局 |
| 3 | 商号/公司名称 | 经济部产发署 |
| 4 | 公司登记/货物进口资料 | 经济部产发署 |
| 5 | 资安检测合格报告 | 数发部 |
| 6 | 商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 交通部民航局 经济部标检局 |
| 7 | 射频器材型式认证 | 通传会 |
三、推动系列型号检测
为降低产业取得检测合格报告的时间与成本,数发部研议修正"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下列项目与主产品均相同者,得以系列产品方式进行检测:
- 同厂牌
- 同厂牌及型号的飞行控制系统
- 地面控制软件
主产品依据检测规范第6章测试,涵盖系统安全测试、软件安全测试(含弱扫)、通讯安全测试、韧体安全测试,测试报告为主体;
系列产品依据检测规范第6章系列专节测试,内容包括飞控SBOM(供应商名称、软件套件名、软件套件版本或Hash)、地面站弱扫、通讯安全测试(如通讯模块不同),测试报告为系列产品+主产品。
| 产品情况 | 主产品 | 系列产品 |
|---|---|---|
| 产品图样 | ![]() | |
| 测试规定 | 检测规范第6章 | 检测规范第6章系列专节 |
| 测试内容 | 1.系统安全测试 2.软件安全测试(含弱扫) 3.通讯安全测试 4.韧体安全测试 | 1.飞控SBOM(供应商名称、软件套件名称、软件套件版本)或Hash 2.地面站弱扫 3.通讯安全测试(如通讯模块不同) |
| 测试报告内容 | 主产品 | 系列产品+主产品 |
附录1、遥控无人机管理办法
| 项次 | 条文 | 规定 |
|---|---|---|
| 1 | 第17条 |
无人机之制造者或进口者于公开贩售前,应于民航局指定信息系统登录下列事项: 一、厂牌及型式名称。 二、遥控器型式及规格。 三、自国外进口者,其进口货品分类号列。 四、国内制造者,其工厂登记相关资料。 五、数位发展部公业机构或法人出具符合数位发展部会衔交通部订定之遥控无机资安检测规范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合格报告。 六、最大起飞重量达二百公斤之遥控无人机,应登录经济部国际标准检验局核发之符合商品检验证明;最大起飞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遥控无人机,应登录民航局核发之型式检验合格或认可证明文件。 七、射频材料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电信管制之审检证明相关资料。 八、其他民航局规定事项。 |
| 2 | 第31条 | 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于禁航区、限航区及航空站或飞行场四周一定距离范围从事飞行活动所使用装置导航设备之遥控无人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中华民国一百六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从事第一项及第二项飞行活动所使用装置导航设备之遥控无人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有数位发展部公告之专业机构或法人出具符合数位发展部会同交通部订定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合格报告。但已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取得农用之特种检验合格证者,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飞重量达二百公斤之遥控无人机,应具有符合经济标准检验局之商品检验证明;最大起飞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遥控无人机,应具有民航局核发之型式检验合格或认可证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取得农用之特种检验合格证者,不在此限。 |
| 3 | 第32条 |
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从事第九十条之十四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之操作限制活动时,应于活动日十五日前检附活动计划书(附件十四)向民航局申请许可;于人群聚集或户外集体活动上之活动,应检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机关同意文件;同一时间控制二百架以上遥控无人机进行展演活动,应检附数位发展部公告之专业机构或法人所出具符合数位发展部会衔交通部订定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之遥控无人机群飞系统资安检测合格报告。... 自中华民国一百六十年十二月一日起,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从事第一项飞行活动所使用装置导航设备之遥控无人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具有数位发展部公告之专业机构或法人出具符合数位发展部会同交通部订定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规范之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合格报告。但已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取得农用之特种检验合格证者,不在此限。 二、最大起飞重量未达二百公斤之遥控无人机,应具有符合经济标准检验局之商品检验证明;最大起飞重量二公斤以上之遥控无人机,应具有民航局核发之型式检验合格或认可证明文件。但已依第十五条之规定取得农用之特种检验合格证者,不在此限。 |
附录2、检测规范检测项目摘要
第六章、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
- 制造者及进口者公开贩售的遥控无人机。
- 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从事限制活动的遥控无人机。
- 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于禁限航区操作的遥控无人机。
| 项次 | 安全要求项目 | 遥控无人机 | 地面控制站 |
|---|---|---|---|
| 6.2.1 | 身分鉴别 | √ | |
| 6.2.2 | 网络服务埠检测 | √ | |
| 6.2.3 | 系统异常流量 | √ | √ |
| 6.3.1 | 恶意程序 | √ | |
| 6.3.2 | 弱点扫描 | √ | |
| 6.4.1 | 无线通讯安全 | √ | √ |
| 6.5.1 | 韧体更新安全 | √ |
第七章、遥控无人机群飞系统资安检测
- 政府机关(构)学校或法人从事群飞活动(200架以上)的遥控无人机。
| 项次 | 安全要求项目 | 遥控无人机具有网络连线能力之酬载 | 群飞系统地面控制设备 |
|---|---|---|---|
| 7.1.1 | 群飞系统弱点检测 | √ | √ |
| 7.1.2 | 群飞系统网络服务埠 | √ | √ |
| 7.1.3 | 群飞系统远端登入存取管理 | √ | √ |
| 7.1.4 | 群飞系统远端登入存取内容保护 | √ | √ |
| 7.1.5 | 群飞系统高风险服务功能管理 | √ | √ |
| 7.1.6 | 群飞系统网页应用程序检测 | - | √ |
| 7.1.7 | 群飞系统身分验证机制 | √ | √ |
| 7.1.8 | 群飞系统使用者通行码强度与防护 | √ | √ |
| 7.1.9 | 群飞系统网页传输安全管理 | - | √ |
| 7.1.10 | 群飞系统网页使用授权管理 | - | √ |
| 7.1.11 | 群飞系统无线网络通讯安全 | - | √ |
| 7.1.12 | 群飞系统实体安全防护 | √ | √ |
第八章、遥控无人机资安检测增项测试
- 国防国安采购案的遥控无人机。
| 项次 | 安全要求增项 | 遥控无人机 | 地面控制站 |
|---|---|---|---|
| 8.1.1 | 卫星定位系统强化能力 | √ | - |
| 8.1.2 | 卫星定位系统干扰处理能力 | √ | - |
| 8.1.3 | 取得行动应用 App 基本资安标章 | - | √ |
| 8.1.4 | 无线通讯失效处理能力 | √ | √ |
| 8.1.5 | 韧体已知漏洞检测 | √ | - |
| 8.2.1 | 数据储存安全 | √ | √ |
| 8.2.2 | 无人机命令连结(command link)之认证机制 | √ | √ |
| 8.2.3 | 工程除错界面 | √ | - |
| 8.2.4 | 原始码安全扫描 | √ | |
| 8.2.5 | 未公开揭露应用程序 | - | √ |
| 8.2.6 | 软件更新安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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