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起实施无人机出口申报新规: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摘要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并明确自6月30日起实施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新规。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78号公告《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并明确自6月30日起实施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新规。



一、哪些货物在管控范围内


公告所涉管控范围有:无人机,无人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出口申报核心填报要求


除遵循常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外,还需满足以下专项要求:

1、出口物项识别(备注栏必填)

出口经营者必须如实申报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并按要求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2、商品填报要求

企业应按照"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

  • 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

  • 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

  •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申报完整税号


3、企业填报要求

  • 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 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4、随附单据要求

  • 《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 《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注意:

  • 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

  •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

  • 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