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无人机及其部件是否受两用物项管制?

摘要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关于无人机类以及相关物项管制条目,主要涉及两个大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航空航天与推进)。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关于无人机类以及相关物项管制条目,主要涉及两个大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航空航天与推进)。


一、导航和航空电子


1. 系统、设备和部件方面

  • 加速度计:比例误差小于 0.25%的加速度计。

  • 陀螺仪:额定“漂移率”小于 0.5 º/h 的陀螺仪。

  • 制导、控制系统设备、部件: 含陀螺稳定平台和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

  • 天文陀螺罗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人造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 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

  • 用于目标探测的高度表。


2. 软件方面

  • 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

  • 为导航信息处理机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二、航空航天与推进


1. 无人机整机

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的无人机具有以下特点:

  •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小于 1h,以及在大于等于 46.3 km/h(25 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h;


2、“射/航程”大于等于 300 km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装置;


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 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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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动机

  • 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 15420 m(50000 英尺)以上“高空” 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kW 的航空发动机;


3. 载荷方面

1.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a.波长范围 780~30000 nm;

b.“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 2.5 mrad;


2.作用距离大于 5 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a.“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 0.3 m;

b.“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 0.1 m;


3.可在高于 55℃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目标指示激光器”:

a.免温控型;

b.能量大于 80 mJ;

c.稳定度优于 15%;

d.“光束发散角”小于 0.3 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

a.航向精度小于 2°;

b.姿态精度小于 0.5°;

c.分辨率小于 0.1°;


4. 无线电通信设备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5. 反无人机类
  • 干扰范围大于 5 km 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

  • 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输出功率大于 1.5 kW 的高功率激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