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其中关于无人机类以及相关物项管制条目,主要涉及两个大类(导航和航空电子,航空航天与推进)。
一、导航和航空电子
1. 系统、设备和部件方面
加速度计:比例误差小于 0.25%的加速度计。
陀螺仪:额定“漂移率”小于 0.5 º/h 的陀螺仪。
制导、控制系统设备、部件: 含陀螺稳定平台和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
天文陀螺罗盘及其他利用天体或人造卫星进行导航的装置。
专门设计的导航信息处理机。
用于目标探测的高度表。
2. 软件方面
飞行控制软件和测试软件
为导航信息处理机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二、航空航天与推进
1. 无人机整机
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的无人机具有以下特点: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30 分钟小于 1h,以及在大于等于 46.3 km/h(25 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h;
2、“射/航程”大于等于 300 km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装置;
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包含容量为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经设计或改进后能够配备容量 20 L 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2. 发动机
设计或改进后用于在 15420 m(50000 英尺)以上“高空” 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
最大持续功率超过 16 kW 的航空发动机;
3. 载荷方面
1.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a.波长范围 780~30000 nm;
b.“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 2.5 mrad;
2.作用距离大于 5 km,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a.“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 0.3 m;
b.“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 0.1 m;
3.可在高于 55℃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目标指示激光器”:
a.免温控型;
b.能量大于 80 mJ;
c.稳定度优于 15%;
d.“光束发散角”小于 0.3 mrad;
4.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惯性测量设备:
a.航向精度小于 2°;
b.姿态精度小于 0.5°;
c.分辨率小于 0.1°;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 50 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 10 架。
干扰范围大于 5 km 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
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输出功率大于 1.5 kW 的高功率激光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