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充分引导和规范雷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充分引导和规范雷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法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相关定义


《规定》所称雷达是指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以基准无线电信号与目标物体反射或重发回的无线电信号的特性进行比较,测定目标物体位置、速度及运行方向等参数,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信息的无线电测定系统(含机载雷达和无人高空平台雷达等)。


三、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


(一)雷达分类

覆盖航空雷达、气象雷达、水上交通雷达、陆地交通雷达、防灾减灾雷达(水文、地质、海洋等)、微小目标探测雷达以及短距离探测雷达等。


航空雷达频率

  1.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1030MHz,机载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1090MHz。

  2. 空中交通管制一次雷达:1250-1350MHz和2700-2950MHz频段。

  3. 无线电高度表:4200-4400MHz。

  4. 机场场面监视雷达:9100-9500MHz。

  5. 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FOD)设备:76-77GHz和92-94GHz频段。

  6. 机载气象雷达使用与地面气象雷达相同频段。


气象雷达频率

  1. 风廓线雷达:46—68MHz、470—494MHz以及1270—1375MHz。

  2. 天气雷达:2700—2950MHz;5300—5600MHz;9100—9500MHz。

  3. 云雷达:34.75—35.25GHz、93.5—94.8GHz。

  4. 利用气象探空气球和雷达定位技术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1675—1685MHZ。


水上交通雷达频率

  1. 船用雷达:2900—3100MHz、9300—9500MHz。

  2.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9100—9500MHz。


陆地交通雷达频率

  1. 汽车雷达:76—79GHz。

  2. 交通路侧雷达:92—94GHz。


水文、地质、海洋等防灾减灾雷达
  1. 海洋雷达: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以及39.5—40MHz。

  2. 水文雷达:402—403MHz、9100—9500MHz。

  3. 地基形变监测雷达:15.7—17.2GHz。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含探虫、探鸟、探无人机雷达等):2900—3100MHz、9000—10000MHz以及15.7—17.2GHz。


其他雷达

短距离探测雷达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24—24.25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执行。


(二)许可管理

1、探测范围涉及三省以上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

2、探测范围涉及两省或省内的,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频率使用许可。

3、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用户负担,提高审批效率,相关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的台站执照及频率许可等相关事项可合并办理。


四、设备管理

(一)型号核准

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应符合《规定》附件2所列射频技术要求。研制、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雷达设备,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电磁辐射防护要求

使用雷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五、雷达干扰协调

(一)协调原则

设置、使用的雷达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可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申诉,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协调处理。


(二)特殊保护

国家对航空无线电导航、水上无线电导航、卫星无线电导航等涉及航行飞行安全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附录15“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予以特殊保护。


(三)国际协调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雷达,应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协议及相关会谈纪要,并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开展雷达的国际频率协调和申报工作。


六、过渡政策及施行时间

《规定》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规定不符的雷达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2、已获得型号核准证的,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3、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与本规定不符的新的雷达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

4、已依法设置、使用的雷达无线电台(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延续使用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