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

一、核心基础信息

(一)技术定义

射频识别(RFID)技术,是指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调制和编码,实现读写器与标签之间非接触式的数据传输,进而识别标签所含身份信息等数据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共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900MHz频段属于超高频RFID范畴,具备识别距离远、速度快、穿透性强等特点。


(二)适用范围

本汇总内容适用于920-925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工信部无〔2024年〕76号)执行,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同时废止。


二、无线电管理规定

(一)型号核准要求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900MHz频段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本汇总“技术要求”章节规定,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需满足相应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技术手册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核发型号核准证,有效期不短于2年、不超过5年,需在设备或其外包装、使用说明中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特别说明:自2024年11月1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840-845MHz频段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得该频段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可继续销售和使用至报废为止。


(二)使用管理注意事项

  • 设置、使用920-925MHz频段RFID设备,参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干扰需立即停止使用,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运行。

  • 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33米范围内设置该频段RFID设备,应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以此保护邻频铁路专用频率安全。

  • 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设备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全流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理。


三、核心技术要求(依据工信部无〔2024年〕76号附件)

(一)频率相关要求

  • 工作频率范围:920-925MHz,为当前900MHz频段RFID设备的唯一合法工作频段,替代原规定中的840-845MHz频段。

  • 频率容限:不大于20 ×10-6。

  • 占用带宽:不大于250kHz。

  • 信道中心频率:计算公式为fc (MHz)=920.125+M ×0.25(其中M为整数,取值范围0-19),确保设备信道规范有序。


(二)功率相关要求

1. 邻信道功率泄漏比

第一邻道不大于-40dBc,第二邻道不大于-60dBc,减少信道间干扰,保障频谱使用效率。

2. 有效辐射功率限值


(三)工作模式

采用跳频扩频方式,每跳频信道最大驻留时间不超过2秒,提升设备抗干扰能力,适配复杂使用环境。


(四)杂散发射限值

  1. 通用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1)发射机以最大功率发射状态


(2)发射机待机或空闲状态


2. 特殊频段杂散发射限值


(五)接收机阻塞限值

为提升设备抗干扰能力,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要求,具体如下(注:fc为设备标称工作中心频率):


(六)测试方法

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相关测试方法另行制定,测试将严格遵循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标准,确保设备各项指标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