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定义
本规定所称雷达是指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以基准无线电信号与目标物体反射或重发回的无线电信号的特性进行比较,测定目标物体位置、速度及运行方向等参数,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信息的无线电测定系统(含机载雷达和无人高空平台雷达等)。
二、雷达的分类以及频率分配
1、航空雷达
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地面站(询问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30MHz;
机载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90MHz;
无线电高度表使用的频率范围为4200-4400MHz频段。
机载气象雷达使用与地面气象雷达相同频段。
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250-1350 MHz和2700-2950MHz频段。
机场场面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FOD)设备使用的频率范围为76-77GHz和92-94GHz频段,设置使用上述设备按照《民用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无[2023]34号)执行。
2、气象雷达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46-68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固定、移动、广播、业余和其他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2) 470-494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广播、空间操作(空对地)、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 1270-1375MHz频段(主要业务)。原则上应优先使用1295-1375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2700-295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2700-29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2) 5300-56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5300-5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3) 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34.75-35.25GHz频段。
(2) 93.5-94.8GHz频段。
利用气象探空气球和雷达定位技术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675-1685MHz频段,相关无线电台(站)参照雷达台(站)进行管理。
3、水上交通雷达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2900-3100MHz频段。
(2) 9300-9500MHz频段。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4、陆地雷达交通
汽车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76-79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汽车雷达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21]181号)执行。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2-94GHz频段,与相同频率FOD设备干扰保护距离应大于1公里。
5、水文、地质、海洋等防灾减灾雷达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频段(次要业务)和39.5-40MHz频段(主要业务)。海洋雷达限使用地波探测,在沿海设置和使用,使用次要业务划分频段的海洋雷达不得对同频段和邻频段使用主要业务划分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402-403MHz频段(次要业务),工作在该频段的水文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 9100-9500MHz频段(主要业务),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100-93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5.7-17.2GHz频段
6、微小目标探测雷达
微小目标探测雷达(含探虫、探鸟、探无人机雷达等)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1) 2900-3100MHz频段。
(2) 9000-10000MHz频段。
(3) 15.7-17.2GHz频段。
短距离探测雷达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载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24-24.25GHz频段,相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执行。
三、典型雷达的释义
其它不同类型雷达的专用射频要求留意下期雷达无线电型号核准(二)。